五專優免錄取生注意事項:
一、錄取名單如附件
二、報到及放棄
1.錄取生已於本學年度各招生管道錄取且報到,並未依該招生簡章規定放棄期限內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,不得再報到本招生管道,違者取消其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資格。
2.凡獲分發之錄取生,須於 115 年 6 月 15 日(星期一)12:00 前,依所錄取招生學校規定之報到方式於期限內進行報到,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,取消錄取資格,錄取生不得異議。錄取生請務必詳閱所錄取招生學校「錄取生報到相關資訊」之規定(簡章第 20 至 59 頁),或向所錄取學校查詢。
3.錄取生完成報到後,如欲放棄錄取資格者,應填寫附表三「115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」(簡章第 159 頁),於 115 年 6 月 15 日(星期一)12:00 前傳真並同時以電話確認後(聯絡電話參考本簡章第 20 至 59 頁)再以限時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)至錄取學校辦理。
4.錄取生已完成報到且未於簡章規定放棄期限內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,不得再參加本學年度其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各項入學招生(含續招),違者取消其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資格。
5.免試生如獲分發錄取,經錄取之招生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者,將取消錄取資格且不得註冊入學;入學後始被發覺者,得依各招生學校之學則規定撤銷學籍。
三、申訴
免試生對於招生過程或相關事項如有疑義,得於 115 年 6 月 15 日(星期一)12:00 前填妥附表四「115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免試生申訴表」(簡章第 161 頁)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以傳真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,並以電話確認本委員會已收到傳真,逾期不予受理,不得提出異議;申訴結果由本委員會以書面方式回覆。本委員會電話:(02) 2772-5333、(02) 2772-5182 轉 226,傳真:(02) 2773-8881、(02) 2773-1722。